藍海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18日第十四屆管理委員會制訂

第一條:為維護本社區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裝潢戶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向管理委員會查詢閱覽)並規劃完成後,需以圖說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整體景觀及公共安全後,始准施工。施工前,應依新北市政府規定之「新北市住宅室內裝修須知」依法向工務局申請審查許可,並應將施工圖說交由管理委員會核准,同時繳交裝修保證金三萬元整,若基於整體結構安全而要求變更,得需再經討論或由專業簽證後,始得按圖施工。

第三條:為有效約束裝潢包商,在施工期間不加謹慎而毀損公共設施與鄰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裝潢戶需責成包商向管理委員會押繳施工保證金新台幣 三 萬元整(完工經檢查無破壞設施(備)後無息退還)及污染環境清潔費每日100元(以申請施工天數預繳,完工後以實際施工天數計算,多退少補納入社區管理清潔維護使用)。

第四條:裝潢戶與包商需共同簽具損壞公物理賠及安全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本大廈所有管理辦法及住戶規約等規定。

第五條:裝潢施工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前需辦妥裝潢施工手續(押繳施工保證金、損壞公物理賠及安全切結書)憑裝潢施工申請同意書影本在警衛室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
2.進場前包商須繪製材料進場動線圖交由管理服務中心管制。同時自行就動線圖中電梯做好「車廂保護層」措施。
3.進場施工人員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施工證,並佩帶於胸前,以資識別。
4.搬運材料及工具使用電梯時不得超重超長,大件物品須由安全梯上下。
5.施工材料、工具進出本大廈,須經警衛人員之查驗後放行。
6.每日工作時間-08:30~12:00,13:00~17:30,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均不得施工,以維住戶之安寧。
7.每日運料時間-09:00~10:30,13:00~14:00,15:00~ 16:00,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均不得進料以維住戶之安寧。
8.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社區,砂石及垃圾應袋裝搬運。
9.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給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後,並連絡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
10.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依限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1.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響,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
12.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廈內留宿。
13.施工人員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毆鬥、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
14.包商不得在本大廈任何區域張貼及放置其它廣告。
15.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地區。
16.不得違反社區規約及相關建築法規,擅自破壞鋼筋混凝土【RC】牆,增(擴)建違章建物及裝設鐵(鋁)窗等違規情事。
17.更(動)改消防感知器、撒水頭、公共管線等需向管理中心報備填申請單核准後使能施工。
18.施工時禁止使用公共電源。
19.裝潢施工材料一律自大門進出,車輛禁止進入地下停車場卸貨,施工人員禁止行走車道進出。

第六條:違反前條第二項至十九項規定者,每次罰款一千元,並得連續處罰,凡違反規定達三次(含)以上,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沒收裝潢保證金,並立刻停工,絕無異議。

第七條:施工安全-
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概與本管理委員會無涉;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應由裝潢戶與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裝潢戶應嚴格交代包商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運,但有部份殘留於本大廈而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裝潢戶之裝潢保證金分擔清運費用。

第九條:裝潢完工後,須完成下列條件,並經本大廈管理委員會認
可者,得領回保證金-
1.未損壞或變更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監控 系統等
2.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3.雖有1.、2.款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4.自行拆除電梯內「車廂保護層」。
5.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
6.陽台不得任意外移或改變形狀、尺寸及加裝鐵(鋁)窗。
7.社區外牆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任意鑽孔、掛置物品。
8.冷氣主機位置須按照原設計位置安裝勿任意更動。
9.火警感知器線路不能接錯或廢除,影響火警偵測。
10.防盜、瓦斯偵測器及對講機設備移位,應聯絡管理中心,代為通知廠商配合處理(費用自付)。
11.裝潢污水不得倒入馬桶內或相關之排水系統,致排水管堵塞。
12.裝潢垃圾須裝袋後再自行運棄,不得放置在玄關外或門口、梯間、走道等處。
13.施工人員不得於門外走廊進行鋸木材、拌水泥、敲打等施工作業。
14.裝潢施工戶應保持門口走廊等公共區域環境整潔。
15.裝潢施工戶申請退還裝潢保證金時,應經主任及社區設備委員檢查有無破壞公設或室內、外消防系統等。
16.專有屋內主要樑柱、承重牆壁不得敲打或變更。
17.因施工致使樓下住戶發生漏水或其他毀損情況,業主需負完全責任 18.施工前及施工中,業主應主動拜訪左鄰右舍,解說施工概況及進度博取支持與諒解,並對施工造成之噪音致歉。
19.除遵守本規定外,並得簽署「損壞公物理賠及安全切結書」。

第十條:大廈安管員將隨時巡查並扼要記載施工現場情形,若有發

    現施工違規或未按圖施工等情事,均將立即報告管委會處
    理,如違規情節重大,並得要求立即停工並沒收保證金。

第十一條:對管理中心之罰款處份有不服者,得向管理委員會申訴,
     對管理委員會決議不得有異議。

第十二條:本辦法得因事實需要由管理委員會隨時公佈更改或增加條
     款。

 


藍海社區裝潢施工服務中心施行細則

第一條:裝潢戶於規劃時,所須之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如社區所擁有資料者,得經社區主任委員或行政委員同意後,無償供住戶閱覽,或依社區規定之影印費用,於社區服務中心影印,不得將原本攜出。

第二條:
第一款  如須申請裝潢施工知住戶,裝潢施工申請書(如:附件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審查許可,施工圖說,三萬元施工保證金及擬施工天數清潔費兩項金額總和之匯款收據影本,裝潢施工承諾切結書(如:附件二),若基於整體結構安全而要求變更,須另檢付專業簽證。

第二款  油漆工程或工期低於三日以下工程,且無影響結構者,申請後經社區主任委員、設備委員簽名同意後,得免繳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審查許可、施工圖說。

第三條:服務中心承辦人員,於送出簽呈前,須確認 

1.開始施工前需辦妥裝潢施工手續(押繳施工保證金、簽具切結書)
2.進場前包商須繪製材料進場動線圖交由服務中心管制。同時廠商就動線圖中電梯做好「車廂保護層」措施。始得送交相關委員,進行裝潢簽呈的同意案。

第四條:如上述文件齊備,服務中心承辦人員所送出之簽呈僅須,社區管委會中任兩位委員簽名副署即可同意。(簽呈以優先送給裝潢戶所屬該棟委員為佳)。

第五條:藍海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中第五條第二項至十九項之規範,經住戶檢舉或社區工作人員主動發現,初次發現後哨保全人員會同社區管理人員,開立勸導單(如:附件三),開立勸導單2次未獲後,第三次即開立罰款(如:附件四),勸導單與罰款單須間隔15分鐘以上,得連續處罰。
如住戶投訴,可歸責於保全人員或社區服務中心人員應處理而未處理,查證屬實,該保全人員或社區服務中心人員,初犯者罰款500元,再犯者以離職處分。

第六條:社區住戶於裝潢施工期間,如未規劃移動防盜、瓦斯偵測器及對講機設備,而觸動社區防火警報社施,保全人員應即刻會同社區管理人員前往查看,並制止其破壞行為,並協請管理中心代為通知廠商配合處理(費用自付),復原後始得依計畫繼續施工。
可歸責於保全人員或社區服務中心人員應處理而未處理,查證屬實,該保全人員或社區服務中心人員,初犯者罰款500元,再犯者以離職處分。

第七條:社區住戶於裝潢施工完成,得提出”施工完成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同裝潢申請人之銀行帳戶影本,做裝潢施工完成檢查之退款之用。

第八條:社區住戶於裝潢施工完成,提出”施工完成申請書”, 社區服務中心人員須於七日內完成會同機電人員,完成藍海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中第九條第一項至十八項之規範。

第九條:對管理中心之罰款處份有不服者,得田寫四聯單向管理委員會申訴,對管理委員會決議不得有異議。


第十條:本辦法得因事實需要由管理委員會隨時公佈更改或增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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