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海名廈管理規約

本藍海名廈社區(以下稱為本社區)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同意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規約之效力及範圍
一、本規約之效力及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二、本社區之範圍依八四淡使字第八一五號使用執照所載包括基地、建築物及附屬建物設施等。

第二條: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一、為處理本社區所生事宜,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二、委員名額共計十三位,由本社區門牌號碼C棟二十至二十六號、B1棟二十八至三十二號、B2棟三十四至三十八號、D1棟四十至四十二號、D2棟四十六至五十號、A棟五十二至五十八號各推選兩名,另一名為不分區代表所組成,委員產生後經互選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及監委。

三、委員為無酬庸之義務職,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最多可任三屆,不可連任四屆,委員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為之。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財務委員限任一屆不得連任。


第三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於每月召開一次,出席委員得發給車馬費500元,每月限領一次。
二、如有重大事故須即時處理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時,主任委員應即時召開臨時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生效,其討論提案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並作成會議記錄。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率則以茶話會進行。

第四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並改選委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或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理由,應召開臨時會議。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須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含委託書)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未達出席人數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應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五條:經費來源與管理本社區經費來源如下:

一、管理費
(一)以每月每坪新台幣4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管理費以兩個月為一期按期收取,兩期未繳應依法催繳,並公告之。
(三)管理費之增減在百分之二十五範圍內,授權管理委員會視實際調整之,但管理委員會須於調整前三個月公告並說明理由。
(四)管理費延遲繳納者,應自第一次催告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年息百分之十負擔延遲利息。
二、停車場維護費
(一)汽車位每月300元、機車位每月100元。
(二)前項第二、三、四款之規定準用之。
三、其他收入:關於使用本社區之公共設施或設備需另外收費時,其收取之項目費率及辦法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四、本社區經費應妥善運用,除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存入合法行庫孳息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投資。惟若無法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戶時,則應以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三人之名義共同存入。
五、本社區經費之保管及運用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帳目收支應詳實記錄,並按月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公佈。
六、管理人員之聘用,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實行之。


第六條:本社區之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
謄本、竣工圖說明及相關文件由管理中心負責保管。

第七條: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於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提供作為避難使用。


第八條:公共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修。

一、委員會有責任委請廠商,針對公共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維護修理,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二、由於公共部分在天災或不可預知情況之下損壞,其所造成住戶個人之損失,管理委員會不負賠償之責,但有責任修復損壞之公共部分。
三、公共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經區分所有人會議通過,若因技術或經費等問題而跨屆亦應執行,委員會不得推拖。若有住戶極力反對必須提出理由及10人以上連署,經委員會表決後(1)在下一次區分所有人會議再公投(2)以記名問卷調查方式表決,須有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人同意為之。
四、公共部分維修分為(1)契約廠商維修:屬於緊急搶修,其費用不得超過市價,合約應另予約束。(2)一般維修:委員會須訂定規格、材質、經由三家以上廠商公平比價,以低價者入選。
五、社區進出均以電腦感應機管制,並由住戶分別以門卡自動感應進出,同時管理人員以認卡不認人為原則,但經發現可疑者或陌生人管理員當核對資料管制處理,是項規定住戶應予合作與支持。
六、委員會與廠商訂定合約以一年為期限,期滿前一個月委員會得召開審議會,以決定續約或重新招標。

招標之程序:(1)公告一星期(2)須三家以上廠商競標,寄達之標單以郵戳為憑,標單不得拆封(3)擇期召開委員會公開標單,並決定合理價格,同時審查廠商資格選取三家廠商入圍(4)通知入圍廠商到會簡報,由委員評分以最高分者得標(5)以決定之合理價與得標者議價。

第九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修。

一、專有部分之共同璧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璧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二、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修,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三、住戶因需要而動工修繕或裝璜。
(1)須至服務中心登記並繳交保證金三萬元。
(2)每日裝璜之清潔費以日計算(一天一百元整)
(3)不得因裝修而損及大樓結構安全否則須負賠償之責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4)若因施工而影響或致其樓層上下左右鄰舍之牆壁或其他建築設施等損壞者,應由該住戶負責修復或賠償。
(5)施工完畢後由總幹事檢查有無損壞公物,損壞部分應予修復後,方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承租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承租人亦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同為住戶,應共同遵守本住戶規約。
二、承租人遷入時須攜帶租賃契約影本至服務中心辦理資料登錄並繳交門卡保證金卡500元後領取門卡。退租時憑收據退還保證金500元,門卡則消號。
三、承租人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本社區公共設施或設備之人、若有侵害本社區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區分所有權人應與該承租人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停車位之使用及管理
一、停車位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所為之買賣契約書,分管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使用期約定專用部份,並應向管理委員會辦理登記,權利移轉時亦同。
二、無買賣契約書、分管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且為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收益之。

第十二條:本社區之住戶資料、規約、竣工圖、各類存檔文件由管理
委員會負責保管,不得借出,住戶查看文件須有委員陪同解說。

第十三條:為維持大樓整體美觀,不可將硬物安置於凸出大樓外牆之外而危及住戶行人生命安全。


第十四條:本大樓為純住宅,不得私設娛樂、賭博場所,晚上十時過後不製造噪音、婚喪喜慶亦同,以維護大樓之安寧。


第十五條:因本社區公共事務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本規約未盡事宜,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外,授權管理委員會視實際需要,本公平公正原則訂定辦法規範之。


第十七條:本規約之增訂得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修改之。


第十八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住戶於維護、修繕其私有部份,不得防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份之利用不得有防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三、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或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資或大聲喧嘩叫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的行為。
四、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或防空避難設備等地方,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違規設置廣告物,路障及任意停車等。
五、飼養動物者,不得防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尤其絕對禁止住戶將動物放任外出,影響兒童之安全,違者將報請環保機關逕行逮捕。
六、不得將鋁門窗、花台、鐵窗或冷氣機等裝置突出外牆,以確保社區美觀安全。
七、住戶有兒童者,應多予指導教育,不得破壞公共物品以免發生意外並須照價賠償。八、未滿六歲之兒童,各住戶家長應多予照顧其安全,尤其使用電梯時,不可讓其單獨乘用,以免發生意外,否則應由其家長自行負責。
九、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或應分擔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兩期或達相當金額,再經相當期間催告而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繳費之利息。
十、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若在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1)積欠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委員會得依住戶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其不得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十一、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其專有部份,不得擅自變更為其他用途。
十二、各棟電梯內絕對禁止吸煙,或丟煙蒂、果皮、雜物等,以及在電梯內塗鴉寫字。電梯使用載重量為700公斤,若因搬家超載,導致電梯故障或損壞,其修復費用概由該使用者負擔。
十三、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若住戶有親朋好友進入使用時,必須先經管委會總幹事或管理員認可後,准予放行,否則視同違規處理。
十四、區分所有權人有出售或租賃行為時須向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辦理資料登記。
十五、本社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和休閒娛樂設備,僅以本社區內之住戶或承租住戶有權使用,並依管理規定之時間內使用。若住戶有特殊需要借用公設場地,得事先向管理委員會登記申請,每使用一小時50元。
十六、本社區公共設施及場地使用規定如後:

(1)任何一位住戶使用運動器材、兒童游樂器材、視聽器材必須愛惜,若有損壞得照價賠償。
(2)桌球、撞球、卡拉OK等使用,須先向管理員處登記後再取用用具,用完歸還。
(3)網球場僅提供場地,依時開放,僅供本社區住戶使用,球具自備。
(4)籃球場每日依時開放,僅提供本社區住戶使用,球具自備,夜間使用照明得依規付費每小時50元。
日間(0900-1200)(1400-1800)夜間(1900-2100)。

 
 

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社區大樓之地下層停車位空間,平時除供所有權人專屬專用停放車輛之外。其使用人不得隔間、堆置物品及設置妨礙防空避難之障礙物。地下層停車位係兼防空避難室使用,遇空襲時,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作防空避難之使用。
為有效管理本社區地下停車場及維護所有權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一、停車場之管理,經由管委會授權管理服務人員執行之,任一使用者均應遵守規定,聽從管理人員之勸導。
二、本停車場一律為一車位能擁有兩顆車道鐵捲門遙控器,不得額外申請。如遺失1顆必須消磁後補發1顆。
三、非本社區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如擅闖一律視為宵小,除報警外,其車輛一律上鎖,並罰款NT$1,000元正,作為管理基金。
四、車輛進出均應開大燈、打方向燈、按喇叭、減速慢行,以策安全並依指示方向行駛。
五、地下室停車位屬所有權人專屬專用,非經所有權人或租用人同意時,不得佔用他人停車位。違規佔用者,其車輛一律上鎖,並罰款NT$1,000元正,作為管理基金。若經所有權人或租用人同意時其車輛均應由所有權人或租用人向管理中心報備登記後,才可放行。
六、本停車場車輛停放以一位停一輛汽車一輛機車為原則,不得佔用車道或他人之停車位。違規佔用者,其車輛一律上鎖,汽車罰款NT$1,000元,機車NT$500元正,作為管理基金。
七、機車應依規定停放於自己停車位上,其不得將機車停放於電梯通道及出入口附近,造成住戶出入不便。違規者,其車輛違規佔用者一律上鎖,並罰款NT$500元正,作為管理基金。
八、本停車場車位不得堆積雜物,否則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
九、本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只得擦拭以免積水。
十、車輛於停車場內拋錨時,均應先將車輛推離車道以免防礙他車行駛。
十一、須進入停車場修理車輛之人員,均應向管理中心報備登記。否則警衛人員得禁止其進入,亦不得於車場內修理車輛。
十二、車場內裝卸貨物之車輛均應注意出入口之限高,電梯載重,並遵循號誌,聽從警衛人員指揮。如有撞毀監視系統、消防、電梯設備等,應照價賠償,不得異議。
十三、車輛不得放置危險性物品(如易燃物、爆裂物…等),如警衛人員發現行跡可疑時,得對車輛進行檢查,車主不得抗拒。
十四、車場內禁止溜狗,不任意丟棄垃圾、煙蒂、吐檳榔汁,應共同維護環境清潔。
十五、車場內機房重地(如發電機、消防、電信、蓄水池…等地),不得無故逗留、繪圖、攝影等事項,違者送辦。
十六、本管理辦法經管委會決議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1.地下室停車位係指汽、機車之停車位。
     2.本社區地下室停車位,有住戶想租、售、買賣者,可於警衛室外公告欄公告。

  


游 泳 池 使 用 規 定

一、12歲以下兒童不得自行進入,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或臨時看顧人員陪伴,始得進入;若有任何意外,概由其家長自行負責。
二、不諳水性者應自行注意安全。
三、入池前務必戴泳帽入池;泳者私有衣物及用品,概由個人自行保管,管委會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四、池區嚴禁跑步或推人入池等惡作劇及危害他人安全遊戲。
五、任何玻璃器皿或易碎瓷器類物品請勿攜入池區。
六、遇閃電、雷雨時請立即離開池區,嚴禁游泳;或颱風天氣時,泳池不予開放。
七、任何人士患有心臟病、皮膚病、性病或傳染疾病者,嚴格禁止入池游泳。
八、池內禁止戴玻璃墨鏡,並禁止使用塑膠品或橡皮浮艇。
九、淺水區及池邊嚴禁跳水或佩帶蛙鞋、蛙鏡入水!同時禁止在水中玩任何運動器材。
十、池邊請勿吸煙,廢棄物請投入垃圾桶內。
十一、在非開放時間內,禁止任何人入池游泳!以免意外。如有違規者,即取消本年度之泳池使用資格。
十二、游泳池每日開放時間:
(一)上午9時至11時、下午14時至18時、晚上19時至21時
入游者需購票。無救生員服務期間,安全概由自行負責。夜間九時後,禁止使用照明設備。
(二)救生員服務時間:依泳池開放時間
(三)游泳券(識別帶)價格,每人每次:
        1.大人每位三十元整。
        2.兒童每位二十元整。



兒童遊樂室使用須知
一、進入室內遊戲,請脫鞋入內。
二、在室內玩耍,請勿攜帶任何飲食入內,以維清潔。
三、請勿在室內騎腳踏車,以免撞及玻璃,發生意外。
四、嚴禁在室內抽菸。
五、嚴禁攜帶任何動物入內。
六、請約束兒童,不能敲擊玻璃,以免危險。
七、兒童年齡在三歲以下者,必須由家長陪同,十歲以上、中年級兒童,請勿入內玩耍。
八、請愛惜公物,玩具器材使用過後,收拾乾淨,離室之前,請記得關燈及關電扇。

 


撞球、乒乓球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細則

一、限本社區住戶使用,須先至警衛室登記。
二、凡本社區住戶,未滿十四歲之兒童必須得由其家長帶領。
三、基本使用球具時間為壹小時。
四、公共球具應請留意使用,若有任何損壞,得由該租用者負責照價賠償。
五、四周玻璃窗,宜加小心,若有損壞亦得照價賠償。

  

親子圖書室使用守則

一、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
二、凡社區住戶皆可使用,但每位孩童須由大人陪同在場
(為鼓勵親子共讀,請千萬不要將您的孩子獨自移留於圖書室內)。
三、進入圖書室者,請會同警衛人員開門後,確實填寫簽到簿、以及離場時間。最後離開者,請將門鎖好,方可離去。
四、室內禁止飲食、吸煙、嬉鬧奔跑或攜帶寵物。
五、圖書及教具一律不外借。
六、為避免防礙他人閱讀,若您的孩子有吵鬧的行為時,請暫時帶離圖書室。
七、敬請愛惜公物及保持環境整潔,若有毀損,照定價賠償。

 

閱 覽 室 守 則

一、書籍看完請歸原位。
二、椅子用完請歸原位。
三、請勿大聲喧嘩。
四、請勿在閱覽室內遊戲玩耍。
五、開放時間:
    (一)平日: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間七時至九時。
    (二)例假日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



視廳室器材使用遵守細則
一、請先至警衛室預約使用,領取並於依序預約時間進場,無預約登記者禁止私自使用。
二、開放時間:上午09:30至12:30、下午14:00至21:00
三、未滿十二歲小朋友,需由家長登記預約。
四、使用器材有故障時,應即時通報總幹事或警衛,禁止自行開機維修。故意破壞器材者,視損壞評估後,合理賠償。
五、嚴禁音量調整超過規定之設定值。
六、如有任何緊急情況發生時,應即刻通報警衛室。
七、使用完畢後,請自行關機、器材歸位及保持視聽區的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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