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希望透過問與答的方式,讓社區住戶了解社區目前種種狀況,減少住戶和住戶之間、住戶和管委會之間的誤會。


分類:前後門門禁問題

問:為何現在警衛不幫住戶開門??管委會私自訂條款 ??
答: 關於警衛不幫住戶開門,其實是依照住戶規約第 8 條第 5 項『社區進出均以電腦感應機管制,並由住戶分別以門卡自動感應進出,同時管理人員以認卡不認人為原則,但經發現可疑者或陌生人管理員當核對資料管制處理,是項規定住戶應予合作與支持。』來執行公務,所以針對於沒帶卡和希望警衛開門者,予以要求核對登記資料。


警衛不幫住戶開門這是安全問題,屬於多年定下的住戶規約,並不是由本屆管委會特別新增的規定,多年管委會一直要求警衛要嚴格執行,但是警衛受到住戶壓力和習慣問題,就一直幫住戶開門,導致住戶幾乎不帶卡。這種把方便當隨便養成習慣後,結果卻是讓門禁功能幾乎喪失。由於安全課題本身就是保全公司主要任務之一,所以在本屆管委會強烈要求保全公司能夠徹底執行。


問:為何社區的管委大人們權限如此之大,可不用經由開住戶大會表決同意的方式,自行向保全公司訂下開門的罰款條例??
答:首先是住戶嚴重誤解

1.   跟廠商訂定合約內容和處罰條款是管委會的權責,是不需要通過住戶大會表決同意的,如果樣樣內容都要經過住戶大會通過,那就不需設要管委會來處理,天天開住戶大會由住戶直接跟廠商溝通就好了,這樣既無效率,也辦不了什麼事。

2.   關於處罰條款是合約內容的重要一環,是避免廠商違約或執行不力的處罰(總不能讓廠商拿錢不辦事吧),這是在任何合約都會存在的東西,所以管委會當然有權處理。

3.   因為門禁安全課題本身就是保全公司主要任務之一,保全公司一直無法對門禁徹底執行,所以我們要求保全公司想辦法,但為了避免處罰過重,也有處罰上限條款(警衛也要養家),所以也無所謂的私自訂定的問題。

問:我們是正住戶的不是租屋者,難道不能幫忙開門??
答:要求警衛記住400戶人臉幫其開門(約1000多人),這種方式極其危險也容易失誤,執行更是困難,如果出現任何安全問題要求警衛承擔,這是如何沈重也不合理,所以才用鑰匙相同功能的門禁卡來辨識住戶與非住戶,而不是來辨識正住戶和租屋者的機制。

問:對於提重物、孕婦、.....等人,根本沒空手可以刷卡,難道不能通融??
答:一開始執行,就有針對提重物、孕婦、報小孩...等特殊狀況,有請警衛協助開門,可能在溝通時造成誤解,所以導致執行出現問題,管委會對此糾正也發出公告,現在情況應該有改善。


管委會比各位還要重視安全問題,對於處罰並非主要目的,
只是希望警衛能夠徹底執行安全把關,對於警衛看報紙、睡覺、喝酒.....等等,管委和保全公司也盡心想方法來防止(例如上哨前必須酒測.....等等),就是希望社區能夠更好為目標,對於此次造成的誤解和不便,希望各位住戶能夠體諒。

 

分類:免費收集垃圾

問:為何社區不像鄰近社區一樣的免費收集垃圾??
答: 
原因有 2 個

1. 社區經費嚴重不足

以鄰近社區笑傲江河社區200戶為例,清潔公司報價為2輛垃圾子車,每天來清除一次,每月2萬元,以此推算我們社區400戶,最少要 4 輛垃圾子車,這樣每月就要 4 萬,就算共同努力減量與回收,跟笑傲江河社區一樣最後減量到一台車,這樣我們最少也要 2 萬。

當然也有減量失敗的例子,鄰近社區城堡花園社區來說,他們社區的戶數約為400餘戶,清潔公司報價為4輛垃圾子車,每天來清除一次,每月4萬元,這個社區的減量與回收沒有笑傲江河社區的成功,清潔費用也一直未降低。

目前社區管理費部分 1 萬 1 千坪 x 45 元 = 49萬 5千元整,加上汽機車位管理費、廠商贊助費(販賣機
....等等),每月固定收入接近 55 萬左右,扣除固定支出 (註 1),管委會每月可運用的費用約不到10萬,這剩餘的費用要負責老舊設備維修和汰換、消防設備維修、公共水電管線維修、社區活動費......等大大小的支付和物價上漲問題,基本已經捉襟見肘,在不提升管理費請況還要再多支付每月 2~4 萬元的收集垃圾費用,這樣管委會在經費嚴重短少狀況下是很難運作的,甚至嚴重排擠正常維修和活動之經費。

註 1: 保全公司(天下保全)、 電梯維護廠商(百朝電梯)、消防設備維護廠商(康盛機電)、水電維護廠商(珍旺)、發電機維護廠商(底特律)、影印機(天魁) 等廠商費用,加上社區水電、社區電話費和公共基金(5萬),共計46萬左右的基本開銷。

請問社區不是有很多定存嗎 ?? 為何哭窮不用呢 ??

那是社區住戶的誤解、這些定存是社區公共基金,主要運用於重大事故、重大修繕維護和電梯更換為目標,以電梯準備金為例,一部電梯壽命為20~30年,到了年限就必須更換,社區已經16年頭,很多住戶也發現我們電梯問題越來越多,主要因為電梯很多零件都開始老化,算一算基本也快到更換時間,經過詢價,一部電梯最少 120萬 ~ 200萬之間,以平均150 萬計算,社區 12 部電梯,光電梯準備金就要 150萬 x 12 部 = 1800 萬,我想大家都看過社區公布之定存金額,定存至今社區公共基金還存不到目標的3分之2,請問怎麼可能隨意動用呢??


2. 垃圾收集場不要在我家

以目前可以設置垃圾收集場地點為 C 棟車道入口旁之空地 和 A 棟車道出口旁之籃球場可以安置,但是因為垃圾收集區的臭味四溢的疑慮,所以兩棟住戶都予以反對。如果要解決這問題,必須提撥人力做維持清潔與刷洗,這筆費用又會多出來,前面所提社區經費嚴重不足下,更增加設置困難。


以上就是社區免費收集垃圾無法建置的主因。



分類:漏水問題

問:我家天花板漏水應該找誰處理??
答:社區漏水問題比較複雜,大致分為公共管道間漏水問題樓上住戶漏水問題,如果急迫可以自行請修繕師父查看,不急可以請社區總幹事派人協助鑑定,如果鑑定結果為公共管道間漏水,社區將負起鑑定費用和修繕費用,如果鑑定為樓上住戶漏水問題,那其鑑定費用、修繕費用和後續動作將由住戶自行處理,管委會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需負擔此費用。

 

問:天花板漏水,樓上可以拒絕入門查看嗎??
答:不行,依照大樓管理條例第6條第二項『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所以樓上住戶不得拒絕樓下派人入門鑑定及修繕之動作。如果樓上拒絕,依照法院判決將會被強制執行 (參考案例) 

內政部營建署大樓管理條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57

案例: 樓下漏水 法院判決樓上須開繕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25/today-so9.htm

 
分類:設置刷卡機問題

問: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緊急昇降機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是否得以設置刷卡機乙案??
答:
內政部營建署94.12.01.營署建管字第0940062304號函
「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為本部94年7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明示在案,又按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故緊急用昇降機自不宜經約定而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辦理。至於旨揭乙案可否依違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分乙節,係屬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逕依職權辦理。
 

關於處罰部分:

有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處罰對象之疑義乙案
一、按「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9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及第49條第1項第2款所明文規定。又按本署93年7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1167號函示(附件2):「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22號之判決要旨略以:『住戶之違反行為及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之制止行為,均須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行為人為限。...』。」故違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其處罰之對象,當以違反該規定住戶之行為人為限。
二、另參照法務部94年8月31日法律字第0940031492號函說明二(附件3),「...透過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之拍定人,如對土地上原已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行為,既非行為人,亦不具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似不應將其列為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課處罰鍰之對象,至於依該條規定命『恢復原狀』並非行政罰,不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法務部93年5月25日法律字第0930019829號函參照)。...此一恢復原狀之義務及同條第2項所定經命其限期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該不動產之移轉由拍定人繼受。」,故對於買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對其建築物原已違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既非行為人,除不應將其列為條例第49條規定課處罰鍰之對象外,得依同條規定令其負「限期改善」之義務。
 
總結,本社區根據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於100年 9 月 1 日正式拆除。

問: 為什麼我們以前安裝刷卡機都沒事??
答:因為我們每次消防安檢都把刷卡機拔掉,檢查完畢又裝回去,所以都躲過檢查處罰之問題。

問: 為何不像以前,用拔除方式躲過消防安檢就好啦??
答: 雖然可以用同樣方式維持住,但是很難保像這次被突擊消防安檢查出電機房柴油箱不符合規定,被警告一週內需改善,否則被連續重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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